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2-2001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装饰装修用水性墙面涂料(包括面漆和底漆)和水性墙面腻子中对人体有害物质容许限量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涂装安全及防护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装饰装修用水性墙面涂料(包括面漆和底漆)和水性墙面腻子中对人体有害物质容许限量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涂装安全及防护。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室内装饰装修用水性墙面涂料和水性墙面腻子。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601 化学试剂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
GB/T 1250 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方法
GB/T 3186-2006 色漆、清漆和色漆与清漆用原材料取样(ISO 15528:2000,IDT)
GB/T 6682 分析试验试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GB/T 6682-1992,neq ISO 3696:1987)
GB/T 6750 色漆和清漆密度的测定比重瓶法(GB/T 6750-2007,ISO 2811-1:1997,IDT)
GB/T 9750 涂料产品包装标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在101.3 KPa标准压力下,任何初沸点低于或等于250 ℃的有机化合物。
3.2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content
按规定的测试方法测试产品所得到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含量。
注1:墙面涂料为产品扣除水分后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含量,以克每升(g/L)表示;
注2:墙面腻子为产品不扣除水分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含量,以克每千克(g/kg)表示。
4 要求
产品中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有害物质限量的要求
项 目 | 限量值 | ||||
水性墙面涂料a | 水性墙面腻子b | ||||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VOC) | ≤ | 120 g/L | 15 g/L | ||
苯、甲苯、乙苯、二甲苯总和/(mg/kg) | ≤ | 300 | |||
游离甲醛/(mg/kg) | ≤ | 100 | |||
可溶性重金属 | ≤ | 铅Pd |
| 90 | |
镉Cd |
| 75 | |||
铬Cr |
| 60 | |||
汞Hg |
| 60 | |||
a 涂料产品所有项目均不考虑稀释配比。 b 膏状腻子所有项目均不考虑稀释配比;粉状腻子除可溶性重金属项目直接测试粉体外,其余3项产品规定的配比将粉体与水或胶黏剂等其它液体混合后测试。如配比为某一范围时,应按照水用量最小、胶黏剂等其他液体用量最大的配比混合后测试。 |
5 试验方法
5.1 取样
产品取样应按GB/T 3186-2006的规定进行。
5.2 试验方法
5.2.1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VOC)的测试按附录[**]和附录B的规定进行,涂料产品测试结果的计算按附录[**].7.2进行。腻子产品测试结果的计算按附录[**]中[**].7.1进行。
注:所有腻子样品不做水分含量和密度的测试。
5.2.2 苯、甲苯、乙苯和二甲苯总和的测试按附录[**]的规定进行。测试结果的计算按附录[**]中[**].7.3进行。
5.2.3 游离甲醛的测试按附录C的规定进行。
5.2.4 可溶性重金属(铅、镉、铬和汞)的测试按附录D的规定进行。粉状腻子直接用粉体测试。
6 检验规则
6.1 本标准所列的全部要求均为型式检验项目。
6.1.1 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6.1.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随时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最初定型时;
——产品异地生产时;
——生产配方、工艺及原材料有较大改变时;
——停产三个月后又恢复生产时。
6.2 检验结果的判定
6.2.1 检验结果的判定按GB/T 1250中修约值比较法进行。
6.2.2 粉状腻子报出检验结果时应同时注明配制比例。
6.2.3 所有项目的检验结果均达到本标准的要求时,产品为符合本标准要求。
7 包装标志
产品包装标志除应符合GB/T 9750的规定以外,按本标准检验合格的产品可在包装标志上明示。
8 涂装安全及防护
8.1 涂装时应保证室内通风良好。
8.2 涂装时施工人员应穿戴好必要的防护用品。
8.3 涂装完成后继续保持室内空气流通。